21健讯Daily|市场监管总局查处10家医美机构;锦好医疗成“北交所第一股”

2021年10月26日 09:3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1世纪新健康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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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动向

国家医保局回应“免除居民个人参保缴费”

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13号建议的答复。

针对阳海玲代表提出的“关于逐步减少直至免除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费用”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回复: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支撑所限,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目前的筹资机制确保了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医疗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应遵循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理念,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以达到健康和患病人群间互助共济目标,由个人适当负担一定比例缴费、强化个人健康保障责任确有必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研究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医保权益。

二、药械审批

东阳光药"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上市申请即将获批

10月25日,NMPA 官网显示,东阳光药"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上市申请进入行政审批阶段,有望在近日获批。

甘精胰岛素是胰岛素集采的品种之一,当前共4家企业获批,包括原研企业赛诺菲以及3家国内企业:甘李药业、通化东宝和联邦制药。东阳光紧随其后,不知获批之后是否有机会赶上第六轮集采。

胰岛素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胰岛素-动物胰岛素、第二代胰岛素-人胰岛素、第三代胰岛素-胰岛素类似物,临床应用最广泛的是第三代胰岛素——胰岛素类似物。

罗氏眼病新疗法获FDA批准

近日,罗氏宣布,美国FDA已批准 Susvimo™(雷珠单抗注射液)用于玻璃体内治疗先前对至少两次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 注射有反应的新生血管或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nAMD) 患者。

值得注意的是,该疗法通过可重复填充的眼部植入物向眼部输送药物,仅需每半年给药一次即可帮助nAMD患者保持视力,可替代此前雷珠单抗每月一次的眼部注射,大大提高便捷性。

三、资本市场

可孚医疗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5日,可孚医疗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93.09元/股。上市首日开盘破发,报82.95元,跌幅10.89%,盘中最低80.93元。截至今日收盘,可孚医疗报88.97元/股,跌幅4.43%,成交额15.65亿元,换手率47.96%,振幅13.18%,总市值142.35亿元。

北交所精选层首家企业锦好医疗挂牌

25日,锦好医疗挂牌精选层,成为北交所设立后首家精选层挂牌企业,开盘价报26.51元/股,上市首日开盘涨57.8%,截至收盘时股价涨42.92%,换手率达到41.05%,全天成交额1.56亿元。

四、行业大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曝光医美领域10起不正当竞争案

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医美领域不正当竞争篇》,曝光了10件医美市场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虚假宣传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服务疗效,通过“刷单炒信”、直播等方式虚假宣传等多种行为类型。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市场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办了一批医美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着力规范医美市场竞争秩序,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医美市场乱象的决心。2021年1-9月份,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397件,罚没金额3.5亿元。其中,涉及医美领域虚假宣传案件71件,罚没金额355万元。 

一、虚假宣传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案 

  案例1:北京爱悦丽格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爱悦丽格医疗美容”主页下宣传的诊所医生李某为原三甲医院医生,实际其仅到中日友好医院进修,而非中日友好医院正式医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1万元。 

  案例2:四川省绵阳韩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及医疗机构资历荣誉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墙壁上“韩美医疗整形美容—专家介绍”栏集中对其机构医生姓名、荣誉资质、擅长项目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的“曹某某”“郑某某”既不是当事人的特约专家,也未在当事人处开展过医疗整形服务,在当事人不能提供其荣誉资质、擅长项目的证明资料情况下,仅凭同行推荐,就将其两人放于首要位置进行宣传。同时,利用微信杜撰自己是从韩国首尔发展而来,有68个分支机构,国际级连锁医疗美容机构等虚假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3:江苏省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2020年8月份制作了6个KT广告板,分别介绍陈某、黄某某、刘某某、潘某某、郝某某和郭某某6名工作人员信息。其中,陈某为“韩国首尔大学医学院特聘外籍教授、澳洲墨尔本整形专家课程国际讲师”,刘某某为“日韩鼻整形协会荣誉会员、凝时焕眸术整形专利获得者”等宣传信息不实,系当事人为了包装医生进行的夸大、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二、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服务疗效案 

  医美行业乱象丛生,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使用虚假案例、虚构疗效等方式,对医美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规范医美市场营销宣传,不仅要清除虚假、夸大宣传等弊病,也要整治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进行植入推广、虚假营销等变相误导公众。 

  案例4:浙江省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整形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氧医美平台上的“氧气zuzmc的美丽日记3.11假体隆胸”“爱末回生的美丽日记 6.15 鼻部多项”医美案例为艺星集团内其他医院案例,并非当事人医院真实案例,但当事人在案例下标示“医院:艺星整形美容医院(台州旗舰店)”。同时,当事人在网站上使用病人形象作宣传,展示手术过程以及手术后效果照片,使用虚假案例对自身进行商业宣传,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5: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丹颐美容会所虚假宣传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里悬挂品牌沿革的宣传牌,印有“2015年引进全国最先进的美容养生项目”等内容,在护理室内有三块“JIMI   WATER   CLUB”的宣传牌,上面印有“特性一:通过纳米科学技术,将水转换为纳米雾状粒子,利用热胀原理,打开肌肤毛孔,形成肌肤觉醒效果,把皮肤浸浴于42℃热水5min,即可防止紫外线造成的伤害多达1星期”等内容,并包含3组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当事人无法说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6:浙江省温州建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光子能量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当事人在温州顺锦国际宴会中心组织开展“凤凰阳光 光子床养生项目发布会”的美培会,宣传光子能量产品。宣传牌的内容包括:“+睡眠质量优化85%”“+新陈代谢加速13%”“+体内毒素净化69%”“+寒湿气排出72%”“+亚健康改善90%”等。当事人经营的光子能量垫、光子能量腰带为一般产品(非医疗器械),却宣传其具有疾病防治效果、医疗功能,以制作宣传资料、编写使用宣传话术资料、组织开展美培会等方式虚假宣传其产品性能、功效,以达到诱导客户购买的目的。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335915元,销售利润为677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7: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靓钰美容仪器经销处虚假宣传功效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取得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采取店内体验式销售模式,经销该公司生产的项美美体减肥仪(型号AM--8200);2020年7月份,当事人印制了“常见疾病管理方案”,附送给已购买产品的顾客。打印件中含有在身体的不同部位使用该仪器,对糖尿病等疾病的管理方法。其内容易使公众误解该仪器对相关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三、通过“刷单炒信”、直播等方式虚假宣传案 

  随着医美行业消费群体日益大众化,消费渗透率提升,低龄和刚接触医美的消费者增多。然而,医美行业单次消费价高、涉及专业知识复杂、决策失误需要承担的风险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大多会通过网络研究“攻略”,“评价”是消费者进行医美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正因为医美消费的这些特点,消费评价等原本需要消费者依据真实服务体验来撰写的内容,被部分不良医美机构弄虚作假。一些机构通过“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直播带货等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甚至出现医美整形失败等案例。 

  案例8:江苏省南京熙涵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尽快打开市场,2020年6月起,雇佣张某等8名刷单人员,在大众点评当事人网上店铺平台上以消费者的身份下单并支付费用,实际并不消费,交易完成后,当事人将下单的费用退还给上述8名刷单人员,并按照30元/单标准给予刷单佣金。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以实际下单、不实际消费的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在大众点评网络平台形成虚假的销售状况及用户评价,当事人共计刷单220笔,刷单佣金6600元,支付刷单费用13.48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 

  案例9:上海美希卓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氧 App”平台,2021年1月9日新氧账号“氧气 bqwbqo”在当事人新氧账号“上海美希卓馨医疗美容”下发布有日记评价内容,而账号“氧气 bqwbqo”的实际用户为当事人公司员工,该员工应其上级要求购买当事人所销售的医美项目是为了编造用户评价给当事人新氧账号获取好评,提升人气,该员工并未实际接受相关项目服务,系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0.5万元。 

  案例10:梦泉时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直播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在快手短视频App上注册的个人直播账号进行直播,用以促进自营商品的线上销售。贺某在宣传标称为“花源密语抑菌凝胶”的二类消毒产品(非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产品过程中,使用了治疗类功能性表述,对消费者产生实际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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