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纠纷首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明确职业二手卖家、直播带货各方责任

2021年12月28日 19:5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张雅婷
直面网络消费纠纷司法实践突出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司法解释涉及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内容,弥补了网络消费领域的多处维权空白。”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表示。

其中,网络直播带货的相关条款成为亮点。对于品牌自播、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与审核义务,以及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的连带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已出台部门规章对直播带货进行行政监管,这是首次从司法角度对涉及直播带货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新界定,为新型消费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适用规则。”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说。

职业二手卖家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2021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将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强化互联网交易平台管理责任,加强交易行为监管,为二手商品交易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此外,还要完善二手商品流通法规,建立完善车辆、家电、手机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

在实践中,当前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要适用场景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新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于消费者保护对应的是经营者义务。而二手交易平台未明确区分卖家身份,一般以二手闲置物品卖家进行管理,而不是经营者的身份。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二手商品责任进行了规定,当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二手商品受到损害,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通过买卖二手商品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商品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这应该是首次对二手交易平台卖家身份进行细化分类,对职业二手卖家的责任进行规定,与自用闲置转让这种非经营性行为区分,更有助于消费者解决维权难题。”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表示。

明确直播带货各方责任

“直播带货的整体链路很长,涉及平台、主播、MCN机构、商家等多个主体,当消费者权益出现损害时,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成为难题,维权起诉时很迷茫。”麻策表示,征求意见稿解决了当前直播带货中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

当消费者在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应承担何种责任?

崔丽丽指出,征求意见稿通过两种方案区分了直播间运营者的带货责任和品宣责任。如果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但运营者称并非实际销售者而仅是推荐商品时,方案一是直播间运营者自证不是销售者时,法院依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方案二是法院支持消费者的主张,如未在直播间提供购买链接仅推荐商品构成广告,则依广告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平台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平台索赔,平台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征求意见稿对平台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均作出要求。例如,当平台知道或应知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法院将支持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知道或应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法院将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多位专家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界定与责任提出了建议。2020年7月,人社部等部门发布了互联网营销师新职业信息,增设“直播销售员”工种。姚志伟表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定义了“直播营销人员”,即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司法解释是否按照该办法对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定义需要明确。同时,还需要考虑二个问题:其一,该定义是否仅指主播,助播、主持人、嘉宾等角色是否也要涵盖在内。第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是将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并列承担责任。如果主播是直播间运营者的工作人员,其直播行为是职务行为,理论上该责任应由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这种情况司法解释需要考虑。

“直播营销时的口误问题普遍存在,容错率也应当被明确。如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口误的行为在交易链条上是否将被视为虚假宣传?”在麻策看来,主播在直播带货时因其个性化表达或融入表演成分的营销,口误在所难免,如何界定该行为是否侵权也需有进一步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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