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要闻
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3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作出系统设计和工作部署。
《意见》明确,2022年底前,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意见》从四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
一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标准化,明确事项范围,建立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
二要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和中介服务,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和业务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
三要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广“免证办”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四要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强化平台公共支撑,提升数据共享能力。
国家发改委:2022年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查的《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简称:计划报告草案)对2021年中国营商环境取得的成效以及2022年的主要任务进行了介绍。计划报告草案显示:
2021年,全国范围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放管服”改革取得新进展。深入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商环境评价扎实开展,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出台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规范涉企收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进一步压减涉企审批手续和办理时限,更多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平台企业监管力度。全年新设市场主体2887.2万户,市场主体总数超过1.5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03亿户,市场主体活跃度保持在70%左右。
2022年,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继续扩大市场准入。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持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工作,建立损害营商环境案例归集通报制度。规范和用好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适时在全国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探索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国家标准。推进重点区域优化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复制推广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地方行动
广东:出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25条”
3月3日,广东发布《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从七个方面提出25条具体措施、68个政策点。其中,降成本措施3条,市场开拓措施3条,权益保障措施3条,融资措施5条,人才支撑措施3条,创新措施4条,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措施4条。政策适用于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零售业、餐饮业等16个行业。
《政策措施》突出的亮点有:
一是大力推动“小升规”。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地各市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二是发放消费券、服务券。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支持各市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我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是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四是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五是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
六是加大上市服务力度。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七是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分割出售或以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
八是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这类小额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九是推动“专精特新”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十是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广东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省,目前,全省市场主体超过1500万户、约占全国的1/10,其中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超过630万户、830万户;民营经济单位数、增加值、进出口总额、从业人员数均居全国第一。
辽宁:聚政法合力加强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3月3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消息称,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制定印发《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六抓六促”工程》,聚政法合力加强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据介绍,六项重点任务包括抓思想引领,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抓问题核查,促有效化解群众诉求;抓专项整治,促解决涉企突出问题;抓行为规范,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抓法治服务,促安商惠企政策落实;抓组织领导,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其中,在专项整治方面,辽宁将解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遗留问题,确保销号清零,针对执法司法中损害营商环境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运用案件评查“撕口子”、数据排查“揭盖子”、线索核查“拔钉子”,引导政法单位和政法干警主动说明问题,建立“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导向;剖析损害营商环境重大典型案件,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涉企执法司法权力运行。
在行为规范方面,辽宁将按照“简单实用”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体系,推进执法司法公开建设,研究制定执行性规定;聚焦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民事行政案件“不公”、执法司法“执行难”、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等问题,找准切入点治理开展专项活动;开发辽宁省产权保护专项治理管理系统,构建平等保护企业产权长效机制,健全涉企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三检合一”机制,打造司法保护高地。
典型经验
深圳:推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32条新措施
3月2日,深圳正式发布《2022年进一步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围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赋能、规范口岸收费、高效利企便民4个方面,制定了32项任务措施。
其中,在创新监管方式方面,将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多种通关模式,扩大“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业务试点范围,加强海外仓信息共享、推动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开设CCC免办证书便捷通道、开展深港无缝清关服务、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联合登临检查业务在深圳试点推广等,集中攻坚、深入推进,实现监管优化,优势叠加,持续提升通关时效。
在提升信息化水平方面,要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在前海试点建设深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口岸信息化升级和数字化转型。在优化整合现有平台方面,完善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包括对接深圳主要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通关与物流运输环节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融合。
在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方面,建立口岸营商环境“问题清零”机制。在成立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特邀顾问队伍的基础上,深圳口岸继续发挥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组的统筹协调优势,强化市级统筹、高位调度、分业务领域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成立口岸协会,继续完善特邀顾问工作机制和AEO企业服务机制,建立问题台账,建立一项、推进一项、完成一项,将政策红利切实转化成企业红利。
中山: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加大对新就业毕业生住房保障力度
3月1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人才安居保障支持力度的通知》,宣布推行住房公积金新政,对中山市新就业毕业生加大住房保障的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根据《通知》,即日起在中山市无房产且工作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状态为正常)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每月全额提取其月缴存额用于租房支出,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至少100元的余额。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都可以享受本政策。
同时,为更好满足各阶层市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中山也在此次公积金新政中提高了在中山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一名缴存人由现行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两名或以上缴存人共同申请由现行80万元调整至90万元。贷款额度调整后,目前中山实施的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所对应最高贷款额度也相应提高。
国家营商环境报告指标展示之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主要衡量参评城市的政府采购平台建设水平、流程规范性,以及企业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难易程度。
最佳实践
根据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情况,参评城市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疫情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在线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采购信息互通共享;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发布,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开评标流程,强化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科学确定采购结果,完善合同签订流程,优化履约保证金退还机制;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积极落实合同公开与变更相关规定;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事项。
政府采购指标表现优异及优秀城市
1、优异城市
北京市、大连市、长春市、上海市、南京市
苏州市、南通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
衢州市、厦门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
济宁市、武汉市、黄石市、广州市、深圳市
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
2、优秀城市
天津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
大庆市、无锡市、常州市、舟山市、合肥市
芜湖市、福州市、淄博市、郑州市、洛阳市
许昌市、宜昌市、长沙市、珠海市、佛山市
东莞市、南宁市、贵港市、德阳市、银川市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选取西安、青岛、大连、长春、贵阳、济宁、大庆、拉萨等8个城市典型做法,供各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学习参考借鉴。
任务要求
任务要求一:电子采购平台
2019年:(1)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2)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4)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5)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2020年:(1)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2)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3)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
任务要求二:采购流程
2019年:(1)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2)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3)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020年:(1)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进行详细的规定。(2)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3)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任务要求三:采购结果和合同签订
2019年: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2020年:(1)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任务要求四:合同管理
2019年:(1)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2)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任务要求五:交付与支付
2016年: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2019年: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注:该部分内容选自《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编著,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