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批城投公司迎来新股东:是什么,为什么,有何影响?

2022年10月25日 19:2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杨志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志锦 上海报道  

10月20日,井冈山市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出现变更: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投资568万,持有井冈山市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29%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工商信息显示,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由国开行100%持股,成立于2022年7月21日,主要承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投放任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监管部门今年推出规模超6000亿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市场也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农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公司、进银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是实施主体。

记者了解到,基础设施基金公司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缺口。股权投资模式为:基础设施基金公司直接入股项目实施主体,但不参与具体经营,本质上为“名股实债”的模式。在这一操作模式下,基金公司入股了一些城投公司,城投公司相应变更了股权信息。

据记者梳理,截至目前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0家公司,合计出资43亿;农发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6家公司,合计出资19亿;进银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尚未有相关信息披露。这些被投资的公司大多为城投公司。考虑到工商信息更新滞后的因素,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公司入股城投公司的数量可能更多、规模可能更大。

多家城投公司迎来新股东

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9月26日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吸收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为新股东,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由60亿元增加至60.551亿元,新增注册资本5510万元由新股东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22年9月8日。股权变更后,淄博市财政局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100%降至99.09%,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持股0.91%。

7月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信息称,国开行基础设施基金3.4亿元资金近日已投放安阳机场公司,主要用于安阳豫东北机场建设,这是全国成功投放的首批股权投资类基础设施基金。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安阳市交通机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吸收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为新股东,并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71亿元增加至10.11亿元,新增注册资本3.4亿。股权变更后,河南航投航空基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从51%降至33.84%,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从49%降至33.52%,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持股33.64%。

据梳理,截至目前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农发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家数分别为36家,合计出资62亿,平均每家约2亿。从投资额看,投资额大多高于1000万,最高的达到9亿,投资比例均低于50%。

上述36家被投资主体大多为地方融资平台,且地市级、区县级城投公司居多。其中发债城投仅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目前该公司存量债券26只、余额274亿元。

这些变化源起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投放。6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筹资3000亿元,用于补充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项目资本金。8月24日的国常会表示,增加30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即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规模达到6000亿以上。

按照8月24日国常会“增加30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的定调,第二期基金规模根据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其中:农发和进出口行第二期基金投放均包括两批次,较最初分配额度分别多投放559亿元和184亿元。截至10月12日,公开信息披露的基础设施基金投放规模达到6743亿元。

据记者了解,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缺口。实践中,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居多,但股权投资的方式也占有一定比例。股权投资模式为,基础设施基金公司直接入股项目实施主体,成为被投资主体的股东。 

有何影响?

虽然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入股城投,但不参与具体经营,本质上为“名股实债”的模式。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称,公司股权变更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履行了正式手续,合法合规。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股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

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7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依法合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本微利,只做财务投资行使相应股东权利,不参与项目实际建设运营,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投资项目既要有较强的社会效益,也要有一定的经济可行性。

记者获得的项目材料显示,股权投资模式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公司、股权回购主体及被投资主体需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入股及股权回购事项,股权回购主体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一些财政系统人士表示担心,在2018-2022年约10多万亿的专项债发行后,地方有收益的项目已大幅减少,未来如何在基金退出的同时避免新增隐性债务将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尤其在股权回购方面。

《人民日报》近期也报道称,第十二督查组在广东督查过程中发现,由于资金是否属于隐性债务不明确、各方对开工要求理解有歧义等,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于申请使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银行对资金投放仍存在顾虑。对此,督查组提出建议,从明确资金性质、明晰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政策等方面改进,以保障更大规模资金投资到位、重要项目加快落地。

(统筹: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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