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有理(第二季) | 44 基金交易求顺心,知识储备是前提

2025年03月17日 16:56   股市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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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概要:

全某反映,2024年9月底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了A、B基金。其从季报得知A、B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大体相同。10月9日,其发现A基金涨幅仅为0.78%,但B基金涨幅却为3.47%,二者相差甚远,且A基金涨幅与其前十大重仓股的涨幅也不一致。后就该问题多次与基金公司沟通,但基金公司都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合理补偿收益差价。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基金公司了解纠纷的相关情况。基金公司反馈,全某先前已多次致电客服热线质疑A基金净值的准确性,并要求公司实时公布持仓情况。公司已向全某多次解释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同时告知不能单凭基金历史持仓股票来估算基金净值,但全某仍是不接受。

随后,调解员与全某进行沟通,在多次交谈后,全某主动向调解员提供了A、B基金10月9日收益的计算过程,调解员从中得知,全某只是单纯将A、B基金第二季度季报前十大重仓股在10月9日的个股涨跌幅相加,作为基金的日涨跌幅,全某的计算方式明显是错误的。对此,调解员一方面向全某解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信息运作披露的规则,第二季度季报是披露基金截止第二季度末的持仓,不能代表10月9日基金的持仓情况;另一方面告知全某基金日涨跌幅的计算公式应为:当日份额净值×拆分比例/(前一交易日份额净值-份额分红金额)-1,并非以当日持仓股的表现去估算基金净值涨跌幅,同时也向全某强调基金现在已临近第三季度末,相对而言第二季度季报的持仓信息已滞后,且基金的持仓并非仅有十只股票。此外,A、B基金的所投股票虽有相同,但个股仓位不尽相同,无法简单类比。后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解释,全某认识到自身问题,最终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启示与建议:

目前,我国基金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基金产品层出不穷,因投资者基金基础知识缺失所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建议投资者在参与基金投资前,应主动认真学习基金基础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仔细阅读基金公告,全面了解基金信息。对于基金的持仓信息、最新规模等只能通过定期报告查阅截至报告期末的情况,无法实时披露或通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邓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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