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中华 常杰中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这是继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森林法》后我国林业法治化建设、集体林权制度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乡村绿色发展、实现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森林系统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土、吸收碳汇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对于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方案》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建立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激发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和社会公众承担社会责任购买林业碳汇的积极性,以市场交易手段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从而实现维护生态、建设碳汇地目的。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拓展“两山”理念转化路径的具体举措。林业要发展、农民要增收,因此既要保护绿水青山,也要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建立健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在进一步增加森林资源的供给、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森林生态产品的资源化、资本化与资产化,使集体林权的各类权利人得以将生态产品转化为可供支配的收入,有利于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改革方案》制定了林地“三权分置”、推动林业经营适度规模化和强化森林经营等具体措施,一方面农民在流转林地经营权后依然可以保留其林地承包权,一旦林地经营权期满,农民可以依法重新获得经营林地、要求集体发包的权利,打消了农户林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顾虑;另一方面,林业企业可以通过流转林地,从农户手里流转林地经营权,适度增加林地经营规模,从而达到规模效益的目的。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以业兴林、以林富民”的新路子。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各物种数量、质量的平衡是森林资源发挥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础。以业兴林,就是以全链条产业化方式推动社会方方面面参与提高森林覆盖率、提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等工作。在碳汇被称为稀缺品的低碳发展时代,森林吸收碳汇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这为发展林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各种利益的享有作为工作抓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可持续发展和经营林业的大事业中。《改革方案》要求各地积极探索森林碳汇功能价值实现机制,大力培育林业产业以激发林业企业植树造林、提高森林生态服务能力的积极性。以林富民,就是通过林业碳汇项目、碳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实现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保证林业企业的经营效益,使农民在流转林地经营权、参与林业经营过程中获得应有的收益,进而推动农村共同富裕的进程。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林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措施。《改革方案》就集体林权人最为关心的事项作了规制措施的优化,赋予他们最大限度地自我规范的自由,尽量减少规制措施对林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例如取消了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的限制,避免了过去的规制手段对人工商品林权利人不合理的制约。对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不再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确实需要禁止或者限制的,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禁止或者限制对合法林木采伐行为的规制被进一步压缩,并且要求政府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方面维护了合法林权人的利益,有利于激发他们扩大林业投资、提高森林覆盖面积和优化森林生态结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将行政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推动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为了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行改革,这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必要通过修改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巩固。例如,需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修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法律法规的适用调整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或者机制。搭建林权交易、流转平台并维护交易安全是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以推进的重要配套措施。实践中时有发生林业企业、农民撕毁林地流转合同,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现象,根源在于流转双方缺乏应有的信任,以及流转双方抗御林业市场波动的能力。因此,基层人民政府建立集零散林地流转收储、零散碳汇收储、林地经营权与碳汇集中交易功能于一体的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相对企业而言,可有效抗御生态产品价格市场波动的风险,减少市场震动对相关主体的不利影响。同时,基层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平台、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强化林业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
森林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落地拓宽了“两山”理念转化路径,必将推动我国森林事业大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固的生态基础和经济基础。
〔胡中华为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常杰中为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本文得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的指导,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