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要闻
国务院: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 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未来五年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强调,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基本建成。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普惠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
《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包括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支持;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定位、良性竞争,推动各类银行机构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要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包括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实施意见》提出,要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强化科技赋能普惠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质量;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渠道对接线上场景,紧贴小微企业和“三农”、民生等领域提供高质量普惠金融服务;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将数字普惠金融全面纳入监管,坚持数字化业务发展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要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包括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要强化金融素养提升和消费者保护,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加强政策引导和治理协同,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包括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信用修复功能 足不出户全程网上办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功能,助力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有力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目前,公示系统可以向被市场监管总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提供网上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实时查询修复进度、修复决定文书在线送达等便利化信用服务。经营主体只需实名登录公示系统,即可实现足不出户全程网上办理,免于在市场监管总局与经营主体登记地之间的往返奔波,有效降低经营主体的运营和时间成本。同时,经营主体可以随时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信用修复的进度,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修复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时效。
信用修复功能的上线运行,进一步丰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工具供给,优化了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将对促进经营主体信用环境的持续改善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行动
安徽:推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114条重点举措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近日,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以下简称《重点举措》)。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环境办)通过深入系统学习上海、北京(亦庄)等地做法,及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各地典型经验,突出对标一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提升市场主体感受,在《重点举措》中进一步研究提出114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其中,重点指标领域提升举措66条,优化涉企服务举措4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聚焦重点指标领域提升,突出等高对标一流。系统对标学习沪苏浙及北京亦庄等地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瞄准全国标杆水平,找准短板弱项,把准提升方向,注重在法治框架内提出具有对标先进性、可量化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干货,作出因地制宜符合我省实际的探索。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改革、“综合查一次”改革等,推进流程再造、制度优化、服务提升。学习借鉴上海等地“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纳税人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自动赋额试点;优化政务服务系统功能,拓展“AI+政务服务”智能化应用场景。同时,利用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优势,深度参与长三角区域行政许可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强化长三角监管执法、政务服务等领域合作共建。
二是聚焦市场主体感受,提高涉企服务效能。将市场主体对要素、法治、政务、创新等方面的期盼作为改革和优化的主攻方向,针对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升举措。如:优化“融小易”金融咨询服务;搭建线上“首贷服务中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从源头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水平。实施“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推动更多惠企利民服务掌上办理。推动企业高端人才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等。
福建厦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提出63项提升任务
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23年第二批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补短板、强弱项,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保障企业获得经营场所、优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质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降低跨境贸易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健全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办理破产质效等10个方面提出63项任务。
在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方面,《清单》提出,在全市率先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服务事项进驻区政府服务大厅试点,积极打造便捷的外资准入通道;聚焦商事主体高频服务事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智能办专区”,提供智能导办、智能填充信息、自动生成申报材料等服务功能;在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基础上,试点实行经营主体经营内容个性化展示等。
在保障企业获得经营场所方面,《清单》提出,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部分住宅项目试点购买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探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委托”,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线上办理远程委托。
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方面,《清单》提出,争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设至少1家“零碳金融网点”;探索建立有厦门地方金融组织特色的管理质量、盈利水平、风险控制、合规要求、普惠能力五个维度(MERCI)分类监管体系,为各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及所属企业的分类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强化财政金融联动,创新开发“科创贷”等担保融资工具。
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清单》提出,打造“税费易办e体服务平台”,大力推广“远程帮办”服务品牌;成立“台胞台企帮帮团”,更好服务台胞台企留“厦”发展;以“税费易办e体服务平台”为支撑,税务、产业园区协同发力共同打造集税费咨询、税费办理于一体的园区税费服务体系。
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清单》提出,开展市级产业扶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坚决清理纠正政策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首创跨区域、跨层次的知识产权检察、行政协同保护平台;进一步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和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对接,实现在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工程款支付申请。
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税收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13-2022年)》 已与11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中国税收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13-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为“一带一路”税收领域合作成果。
《报告》分为总论、实践、展望三个篇章,以时间为轴,从税收法治、简政便民、减税降费、优化服务、智慧治理和开放共享六个方面呈现了各重点领域的最佳实践、改革方案和路线图。
一是营造惠民优商的市场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推进办税流程更精简方面,多次制发公告,减少税费办理环节,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在推进纳税缴费更便利方面,连续十年深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服务品牌,先后取消61项税务证明事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绝大部分税收优惠实现“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推进税费优惠更直达方面,建立9大类4层级4219个税费标签体系和精准推送机制,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惠及纳税人缴费人超10亿户次。
二是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积极参与财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不断优化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税制。在优化执法方式方面,制发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推行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在精准税务监管方面,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税务监管体系,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小化、对经营主体干扰最小化”。
三是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主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方面,通过组织承办“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等重大国际税收活动,为优化国际税收治理贡献中国税务智慧。在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方面,积极参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制定和调整,共同打击跨境逃避税。在积极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方面,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网络,目前已与11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