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案例落地!“特殊需要信托+社会监护”双制度核心,这样破解“托孤”难题

2023年11月02日 09:1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陈嘉玲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陈嘉玲 北京报道

“前几天,我签署了委托监护、意定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三份协议,并经过公证。将来当我病了、老了、走了,由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我和女儿的社会监护人,负责我和女儿的财产管理、生活管理以及医疗决策。”时隔几个月,78岁的北京某大学退休教授陈女士10月31日再次见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时,言谈间难掩激动地感慨道:“这回我总算是放下心头大石。”

2023年3月,陈女士几经周折,在变卖北京一套房产后,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设立了特殊需要信托。这之后,陈女士逐渐意识到还有许多问题待解:当我老了,谁来照顾我和我的女儿,关键时刻是继续治疗还是选择放弃……经过大半年的奔波和多方了解后,陈女士签下了上述协议。

最终,通过“特殊需要信托+监护”双制度核心,陈女士为自己和女儿构建起一个包括信托、监护、遗嘱、医疗预嘱等在内的微小“社会支持系统”,实现“托孤”。

信托兜底了财务风险

摆在陈女士们眼前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二是“谁来为我养老”。

2023年3月,陈女士作为委托人、北京信托作为受托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的特殊需要信托,经相关方签署信托文件并交付信托财产后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被列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其他业务品种之一的特殊需要信托,是当前监管重点鼓励的业务方向之一。

此前某信托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对本报记者指出,对于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人士、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而言,特殊需要信托非常重要,而且目前市场潜在需求巨大。

据本报记者了解到,现阶段对特需信托感兴趣的、需求最迫切的群体主要是“老养残”家庭,也就是父母一代到了60岁以上,甚至70岁以上,但子女中有身心障碍的人。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末,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 2.10 亿人,占全国人口的 14.9%。国家卫健委数据也显示,2035 年左右,这一占比将超过 30%。此外,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包括智力障碍、自闭症谱系障碍、唐氏综合征等基于先天性缺陷导致的心智障碍者大约有1200万~2000万人,影响了近3000万父母和8000万至亲。

业务实践上,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特殊需要信托已经成为解决包括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需求的重要模式。近年来,包括光大信托、万向信托、北京信托等多家信托机构陆续有案例落地。

谈到特殊需要信托的必要性和局限性,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办公室周冰冰律师指出,特殊需要信托的作用是为受益人提供了生活保障的基础资金来源,用信托公司的专业性和信誉来提升保值增值的确定性以及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也防范了各参与方的道德风险。其局限性在于只能解决部分财产问题,对于其他更广泛的事宜,需要与监护等制度配合。

监护人是关键的一环

“尽管信托设立后运行较为顺利,但是陈女士仍面临着一大难题——如何为女儿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周冰冰认为,从民法典角度,法定的、唯一的、终极的解决“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这个朴素需求的主体,不是信托公司,而是监护人。前者做了财务风险的兜底,是根本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后者才能保障父母晚年生活和残障子女的未来。

“我先是把身边所有的亲戚划拉了一遍有这个意愿的就凤毛麟角,还存在着很多不在北京生活等客观问题;后从找合适的人转为找合适的机构。”陈女士告诉记者。这是因为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且允许组织担任监护人。这意味着父母年老以后,可以找到亲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责任实在重!”另一位家有孤独症孩子的家长此前曾告诉本报记者:“遍寻亲朋好友,不敢考验人性,也找不到合适的机构,这个环始终闭不上。”

一方面,监护组织的缺失是其中一大问题。目前真正在民政部注册,提供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仅有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和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两家。另一方面,尽管《民法典》还规定,监护人可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但在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汪岩焯看来,虽然现有法律为监护人的人选做了安排,但是远远不能做到无缝对接,并且没有规定监护监督机制;对职业监护人勤勉尽责没有标准,缺乏行业惯例;也没有明确监护范围。

最终,家在北京的陈女士把目光瞄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康爱之家是2014年成立的民非机构,主要做老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相关公益慈善项目;而我本人一直从事社会领域的法律工作,对意定监护等制度有一定的了解。所以我们愿意接受这份责任,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北京市朝阳区康爱之家社会公益服务事务所(下称“康爱之家”)主任暴宁宁表示。

10月底,陈女士作为委托人签署委托监护、意定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三份协议,由康爱之家在规定的情况下担任陈女士及其女儿的专职监护人,道可特律所担任监护监督人。

作为监护人,康爱之家的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的生活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以及代为进行民事活动等。具体而言,养老机构或护理人员的选择和更换需要得到监护人同意;而医疗方面,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如果病重了,被监护人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是继续治疗还是拔管放弃,这些都由监护人说了算。

“信托+监护”双制度

“陈女士这个案例最突出的创新点在于以‘特殊需要信托+社会监护’双制度核心破解‘托孤’难题,也是北京市落地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第一例。即便在全国范围来看,可能也是个先例。其亮点在于特需信托与民非作为社会监护人的有机结合。” 汪岩焯表示。

对于“特殊需要信托+社会监护”双制度核心的创新,在汪岩焯看来,首先,围绕着“特殊需要信托+监护”双制度核心,还涉及很多专业领域的制度和服务,如遗嘱、医疗预嘱、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康养机构等,这是一整套完整的治理机制。其次,双监督机制也是这套治理机制运行一大关键。在信托制度层面,设置了特殊需要信托监察人的角色,监督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的尽职履责;在监护制度层面,设置了监护监督人的角色,监督监护人是否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是否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作为首例创新,这也意味着参与各方在后续运作中仍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对于首次担任监护人角色的康爱之家,暴宁宁表示:从接触陈女士的这个案例开始,我们一直思考如何才能长期服务好被监护人、真正做到尽职履责。首先,要重新梳理并逐步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机制。比如保持团队的稳定性、提升服务能力、决策能力和资源链接能力等。其次,法律理论层面,还需细化监护人勤勉尽责的标准和监护人职责范围,完善监护监督人制度。第三,行业管理层面,则涉及内部治理的管理性规范、社会监护登记制度、市场化的监护监督机制以及服务收费机制等。此外,我们还希望能够相关部门进一步倡导、鼓励和宣传社会监护组织,同时允许试点、允许各种形式的生态的涌现等。

此外,业内人士还认为,从信托到监护,破解“托孤”难题的更高阶版本还需要服务体系的建设,而这需要国家、商业机构、慈善组织各方不断努力、完善和发展,建立服务生态圈是长期的、系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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