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三方面完善注册资本5年缴足机制

2023年12月25日 20:5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社会上的争议没有影响公司法进一步修订完善股东出资制度的决心。

2023年12月25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

据新华社报道,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今年8月审议的草案三审稿第47条增加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草案三审稿公布后,社会上出现了对第47条的正反两种声音。支持者认为,修改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益;反对者认为,修改可能会抑制创业热情,降低市场活跃度。

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全面认缴制,不限制股东的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极大鼓励了公众的投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其实草案没有取消注册资本认缴制、没有完全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红利继续保留,只不过相关制度更完善,让股东更理性而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如果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匹配,比如违反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这在草案四审稿中有所体现。不过,社会更关注的“新法是否溯及既往”问题还有争论。

出资期限为何是5年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在资本制度改革中采取了不断放松管制的策略,以期提高大众投资的积极性。

2005年修法之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这是指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出资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才能成立。

2005年公司法修订开始放宽对股东出资的要求,大幅调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资本,但其对出资期限仍有限制,要求股东在2年内缴清。

2013年,为配合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公司法修订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由此极大地鼓励了公众的投资积极性。

但过分宽松也出现了一些弊端。社会上涌现了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达五十年甚至更长,有的甚至远超自然人的正常寿命或者法人的平均生存年限。

过分宽松还使得有的不良出资人可以轻易违背出资承诺,在将公司资产掏空后,通过股权转让逃之夭夭,将公司失败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债权人。

“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压力依然非常大。为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交易安全,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债权人保护友好型的公司资本制度需要进一步升级。”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何将注册资本金缴纳期限设为5年,而不是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2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以5年为标准可能和企业的平均寿命为5年相关。

但也有民商法专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以投机为目的的公司,5年的规定其实没有约束力,达不到遏制投机的目的。对于打算长期经营的公司,5年的合理性也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建议在大数据分析或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测算。”他说。

赞成与反对意见

完善公司出资制度的规定是草案三审稿才出现的,草案一审、二审稿并未涉及。因此,在2023年8月对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这成为审议焦点,既有赞成的意见,也有反对的意见。

“作为来自企业的代表,我对这一条修改表示非常赞同。”全国人大代表黄乐在分组审议草案三审稿时说。

“在我的身边有很多朋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开公司不需要钱了,在公司设立的时候盲目地填写注册资本,觉得注册资本越高就越有面子,说明公司越有实力,生意就会越做越大,但是他们没想到的是,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时认缴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加速到期,而股东必须在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实际上反而增加了股东的风险,于是乎他们后悔莫及,当初不该将注册资本写得这么高。”黄乐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家毫也赞成草案三审稿对注册资本认缴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个别地区把增加公司数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这就造成了有些地方作假,只为了体现这个地方的政绩。”杜家毫说。

也有分组审议人员持相反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江帆在分组审议草案三审稿时表示了担心,即如果规定缴纳期限为5年,现在已经注册的公司会不会出现大量的退潮与减持,会不会引发市场混乱。江帆还担心,在当前的经济环境经济形势之下会不会催生很多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宪忠则指出,缴纳期限为5年的规定没法避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减少出资额。

三方面补充完善

对草案三审稿的审议还有一些意见,即对设置5年期限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这在草案四审稿中有所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锦斌在分组审议草案三审稿时说,草案虽然明确了最长出资期限,但是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比如: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属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不是很清晰;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管方式、职责边界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晰。

据新华社报道,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

这意味着,所有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间都不会长于5年,而特殊行业会更短。

“特别是在资金密集型行业,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以及需要行政许可才能进入的行业等,更短的认缴期限能倡导股东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刘俊海说。

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目前,在公共投资者缴足认缴股份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需要全额缴纳股款。草案的这条规定如果实施,这种做法就不被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刘俊海说。

三是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这条规定也是为了扩大交易伙伴的知情权、选择权,改进交易活动当中尽职调查的质量,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公众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刘俊海说。

还有一项配套制度备受社会关注,即如果新法施行,已经开办但还没有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该怎么办?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炯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我国实行认缴制已经十年,目前有几千万数量级的在册企业,其中不乏大量夸张认缴资本却未足额实缴的企业,它们的股东是应该超出自身能力去补足资本,还是干脆注销企业不再营业?”

刘俊海介绍,现实中有立即执行、设置过渡期、“新人新办法”三种可能性。“我认为设置过渡期的办法更为稳妥,相信立法机关会有统筹安排,投资界要理性从容,不必慌张。”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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