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希 北京报道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工作,并把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来抓。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原银保监会已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1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旗下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举办了“金融机构股东清理的市场化法治化探索闭门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共同探讨相关议题。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欢首先从第三方财富公司的风险事件和河南村镇银行的风险事件谈起,何欢谈到,央行近期多次下调存款利率,但仍然有金融机构在高息揽储,从律师角度来看,监管需要把好准入关,同时要对经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管,此外就是退出的问题,应当在事前监管或者事中监管,现在则更多的是事后监管。
在金融机构股东清理这一问题上,何欢认为,首先,需要明确金融行政监管机构无权限制股东的 “增资权”;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只能暂时性限制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而非对受限股东的股东身份的剥夺,受限股东的股东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其首先要遵循《公司法》作为其基本法,其他行业法律规范属于特别法,金融监管不能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认知和基本规范,更不能出现行业监管机构的非法律、法规范畴的内部文件与基本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行为。”何欢表示。
其次,在民商事领域及诉讼中,个别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或者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限制股东基本权利的,例如优先购买权、增资、减资权、股权转让权等亦是无效的。
“最后,江平老师曾经说过‘公权力应以合法授权为原则,私权利则法无明文即自由’。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对信托行业、保险行业进行行业立法,保险和信托业务法律规范与行业管理法律规范,统一立法的弊病,在金融监管日趋严峻的情况下,越来越明显。日本和中国台湾,这些我们在保险法和信托法立法时,曾经参照学习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保险和保险业、信托和信托业也都是分开立法的。不能再用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来管理金融机构了。”何欢表示。
何欢进一步谈到,从治理信托业监管乱象的现实出发,应把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同时要把保护信托业公平竞争、维护信托市场秩序稳定纳入监管目标范围。信托业监管机构对信托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
“如果说‘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是当前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必然选择,我们就需要以法的名义固定下来,依法监管。”何欢说道。
此外,何欢指出,随着金融开放,会出现跨市场、跨地域、跨国界的资本流动,而且会产生很多金融创新,提高金融开放水平必须要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国际经验表明,只有依法监管、监管到位的情况下,金融开放才能起到促改革,促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