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催收问题突出 监管要求加强委托催收管理

2024年03月01日 15:55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愿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不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未审慎管理贷款催收。”近日,有金融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商业银行反馈称,有的外包催收机构联系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有的甚至采取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上述结论来自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过渡期结束之后的检查验收。

2022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据了解,过渡期结束之后,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2023年不少地方将互联网贷款业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福建省组织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验收,重点评估合作贷款问题整改有效性,推进线上线下授信业务监管标准一致、执行力度一致;天津市持续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深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

针对未审慎管理贷款催收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在上述文件中还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加强委托催收管理,银行机构应要求催收机构保存催收录音等工作记录,并定期检查委托催收情况,应要求催收机构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去年以来,也有地方发文要求加强互联网贷款催收全流程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去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贷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应与经营状况良好、合规管理健全、人员配备充足、催收经验丰富、服务品质优良的外部催收机构合作,持续关注催收机构的声誉状况,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催收,发现合作机构采用暴力、恐吓等严重非法手段催收的,应停止合作关系,并列入黑名单。

今年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催收工作的意见》提出,各机构应审慎选择外包催收机构,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至少应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催收作业系统、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应对外包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评估,对不满足准入条件的外包催收机构予以清退。

在第三人方面,上述文件均有提出相关要求。青岛明确当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经确认其为无关第三人,催收人员应停止后续联系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浙江也明确,债务催收对象应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债务人、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人等负有还款义务的相关当事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在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第三人进行联系。联系第三人时,催收人员可询问债务人的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催收人员联系,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应停止后续联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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