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张欣 北京报道
近日,一则已婚女性可查看配偶财产的条例引发关注。4月9日,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45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无独有偶,济南市政府2011年1月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显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此外,2012年广东省江门市也曾发布类似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随着此次福建条例的出台,“夫妻一方可查看另一半财产”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大众和法律界人士热议。
查询另一半的财产,合法吗?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律师表示,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了解共有财产情况,不违反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李泳昕律师称,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对方不动产登记,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也吻合《民法典》中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制度的法律精神。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副会长李军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表示,查询配偶财产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要确定该的财产性质,即属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她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可见,我国目前上位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福建人大立法,确立了妻子对丈夫财产的调查权,基于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可以推定对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知情权。因此若查询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合法的。
黄宇璐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实践中,夫妻一方合法调查对方财产情况的路径只能是在涉诉情况下,一方委托律师凭法院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如房管局、车管所或者商业银行等才会配合提供被查询人的财产信息。但不排除会存在以下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未掌握另一方的财产线索,只能进行模糊调查,此时调查工作量巨大,耗费时间,且调查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此外,夫妻一方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屡禁不止,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旨在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
以福建条例为例,4月11日,负责该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政府负责人回应媒体称,《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李泳昕律师表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能是为了切合“妇女权益保障”主旨,其引起社会争议可能与当前男女对立思潮有关,但是不应过度关注甚至异化。《福建省妇女权益保护条例》关于“妇女可以凭婚姻关系证明查询配偶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李泳昕律师所说的“切合妇女权益保障”是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职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婚姻弱势方可能因不了解配偶的经济状况,在离婚诉讼中存在被丈夫侵占财产的情况。例如2020年5月,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曾发布一则离婚案例,做了二十年全职太太的妻子起诉离婚,发现丈夫在半年内将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变更到其与前妻的女儿名下,最终法院判定因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赠予,此行为无效。
李军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妇女在婚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时常受到配偶方侵犯,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配偶时常出现隐匿财产的情况。所以该条例的通过,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的知情权及财产权,能够帮助妇女尤其是在离婚阶段阻止配偶一方隐匿、挥霍共同财产进而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利益。
不过,李军律师也强调,家庭生活中,也不排除一部分家庭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如果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规定男性有同样的调查权,男女平等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会更好。
观韬中茂律所黄宇璐律师亦建议,福建省的《条例》规定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查询人范围不限男女,从伦理道德层面,有利于夫妻财产在双方之间公开透明,符合《民法典》夫妻相互负有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从法律实务层面,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的难度和工作量。
须平衡婚姻中的个人隐私权与知情权
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即使是夫妻这样亲密的关系中,人们也希望拥有一定的隐私空间,然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可能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或者夫妻、家庭的共同利益。因此,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而基于婚姻关系的权利矛盾更为凸显。
李军律师提示,在没有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践中查询配偶财产难以避免会暴露出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部分。这就涉及侵犯配偶隐私权的法律风险,要尽量在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和个人财产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而这也是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重点考量平衡的地方。
黄宇璐律师认为,配偶行使调查取证权应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调查取证的事由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其次,被调查财产应限于登记在被调查人名下的财产,且取得时间在双方婚内,以防止调查权利滥用,侵害个人隐私事件发生。
若婚姻中的一方确实存在藏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也为弱势方提供补偿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