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2351万余元 原国开行副行长王用生公开受审

2024年07月19日 10:5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郭聪聪
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用生因涉嫌受贿2351万余元,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王用生被控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他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参照贪污罪量刑,数额3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庭将择期宣判。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7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一审,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用生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1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王用生的刑事责任。庭审中,王用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公开资料显示,王用生,男,1958年出生,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主任、郑州分行行长,中国投资银行郑州分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行长、辽宁分行行长、企业局局长等职务。

2011年起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8月04月,王用生卸任退休。

据记者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相关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对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依照犯罪数额及情节不同,受贿罪共有3档量刑标准,依次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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