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周报(第128期)|中央发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国常会审议通过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2024年08月26日 18:5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周頔,刘智

时政要闻

中办、国办: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

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共计10条,全文共2000余字,被称为“市场准入十条”,旨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这也是中央层面首次专门就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出台的政策文件。

《意见》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各类依法依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和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和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环境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市场准入的,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类经营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

《意见》特别强调,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

《意见》提出,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破除跨地区经营行政壁垒,放宽服务业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权比例、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不得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违规设置准入障碍。推动市场准入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网上公开办理。

《意见》中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准入环境也作出了专门部署,其中提到,聚焦深海、航天、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自主可信计算、信息安全、智慧轨道交通、现代种业等新业态新领域,按照标准引领、场景开放、市场推动、产业聚集、体系升级的原则和路径,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方案,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提高准入效率。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平台,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国常会: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抓紧推进电信、教育、医疗等服务领域开放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要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促进人才、资金、技术成果、数据等资源要素跨境流动。要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创新发展,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融合,支持金融、咨询、设计、认证认可等专业服务国际化发展,打造新的服务贸易增长点。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抓紧推进电信、教育、医疗等服务领域开放。要适应新形势优化吸引外资政策,及时回应外商合理诉求,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保障等方面出台更多务实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帮助消费者辨明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是指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指南》结合互联网广告特性和行业发展趋势,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广告发布场景,就广告可识别性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指南》在规范和增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细化了广告标注规则。《指南》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有效解决了“谁来标注、怎么标注”的问题,明确了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在提升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的责任义务,让监管规则更加清晰透明、可预期。

二是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指南》丰富了“广告”的标注方式,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广告标注。同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确保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便利相关主体的广告标识行为,使监管规则更加科学。

三是体现了监管执法温度。《指南》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此类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以避免机械执法给广告经营主体造成困扰。同时,《指南》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切实规范处罚裁量。

四是顺应了技术发展趋势。针对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深度合成技术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大规模运用的发展趋势,《指南》采用引导性条款,鼓励广告发布者主动提示广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有利于后续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发展。

《指南》向社会阐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执法考量和处罚尺度,有利于通过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广告监管规则,切实提升经营主体的信心和活力,有益于促进广告经营主体增强合规意识、提升诚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更加规范、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地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

“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范围。

“负面清单”重申了已发布实施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地方行动

国家发改委:发布《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推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8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加快打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破除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

《方案》明确,以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为重点,围绕经营主体生存发展所需的高频事项,深化跨区域协同合作,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经过三年时间,京津冀区域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障碍有效破除,贸易投资和政务服务更加便利,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经营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优势。

《方案》提出,要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助力区域协同发展。促进教育资源协同发展,完善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合作机制,推动京津优质中小学、幼儿园与河北省学校开展跨区域合作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同时,要推进医疗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设京津冀医联体,深化合作共建和远程医疗,增强卫生服务整体能力。继续扩大异地就医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为三地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推动京津冀三地医疗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于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在支持雄安新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方案》指出,要更好服务功能疏解项目落地。一是持续提升涉企服务质效。聚焦重点项目和疏解企业办事需求,持续推动更多关联事项集成办,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二是加快重点领域对外开放。鼓励企业利用内外两个市场融资,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跨境人民币贷款等工作。支持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在雄安新区扩大实施范围。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的外资机构在绿色金融、养老健康、资产管理等领域展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各类业务试点。三是着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探索开展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健全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用好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建立全国性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创新联盟,按程序积极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陕西: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持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

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以期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

《实施方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将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事项合并成“一件事”,实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证照联办”;统筹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动登记审批流程再造和业务融合,建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线上线下融合新机制,持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有效缓解群众和企业办事跑路多、办理时间长、材料重复提交等问题,最大限度降低经营主体准入准营成本,提升准入准营效率,全面打造优质高效的经营主体准入准营全周期服务。

《实施方案》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将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准入准营事项纳入“一件事”,实行“证照联办”。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可同时提出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事项申请,即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可同步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的办理申请。各级登记机关要将市场监管领域“一件事”(证照联办)业务纳入综合服务窗口“一窗受理”。申请人根据自身意愿,在各级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提出申请。综合服务窗口完成“一件事”证照联办相关信息采集后,通过信息共享将行政审批申请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相应业务平台,工作人员在线审批,实现流程精简、环节压减。对符合条件、无需审批人员审核的事项,系统实现自动审批。线下办理的,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申请资料转送至各审批业务处(科)室审批。

《实施方案》指出,对一个经营主体申请多个涉企审批事项且需多次现场核查、现场考核、鉴定评审的,鼓励各级审批机关集中一次核查,减轻申请人负担。各级登记机关(审批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大厅设立“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根据群众和企业个性化的办理需求,匹配联办场景,提供专业化政策咨询、定制化业务辅导、全程帮办代办、便捷化办事体验的一窗受理服务;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打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

典型案例

江苏:优化道路货运市场环境,19个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

8月21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关于进一步优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环境的若干改革措施》进行解读。

《若干改革措施》共10条,其中政务服务领域5条,包括实施全生命周期19个政务服务事项材料零提交办理,实施《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跨域转籍一次办理,实施《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换证、审验记录自动办理,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扩大经营许可范围容缺承诺办理,实施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次办理;执法监管领域3条,包括多点发力提升行政指导服务质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信用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正向激励作用;政策支持领域2条,包括深入开展货车司机群体党建工作,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改革前,《道路运输证》转籍需要多次申请和办理;改革后,只需向转入地一次性提交申请,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流程简化。此外,《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换证、审验可自动办理,而不符合自动办理条件的情况,系统会提示和记录,通过短信或微信通知用户。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实施容缺承诺制,即在180天内补充信息即可当场出证。

《若干改革措施》是在有效实施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1000”工作机制(即一次办、零提交、零填报、零等待)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将政务服务事项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全领域延伸的一次积极探索。《若干改革措施》的实施,预计将惠及江苏省33.45万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和75.46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8月15日,武汉市政府新闻办举行2024年武汉市政法机关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介绍武汉多措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武汉政法机关常态化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设立园区、企业聚集区法律服务工作站66个,对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针对性法律帮助。近一年来,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立案、破案、刑事打处数同比大幅增长,追赃挽损20余亿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武汉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明显。今年以来,武汉政法机关围绕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多次召开政法委全会,制定出台《全市政法机关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更好地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今年5月30日,全省首家服务区域综合体、写字楼和商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品牌——“公法驿”在南国西汇泛悦城市广场揭牌,通过壮大“店小二”服务团队,吸纳公证员、律师等专业力量,共同为商圈企业提供法律普及、纠纷调处、商事公证、复议申请、执法监督等“保姆式”“集成式”的优质法律服务。

“我们将聚焦市场主体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着力在创新法治服务举措、延伸法治服务功能、提升法治服务质量上下足功夫。”武汉市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发言称,将健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制度。立足政法职能,常态化开展涉企犯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牢牢把握公平正义,努力让企业在每一次执法活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同时,加大法治服务保障力度,提升服务市场主体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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