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李建平,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霸州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曾任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7年11月,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建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9月,李建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李建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依法双开。
案涉高达30亿
经查,李建平侵吞国有资产14.37亿余元,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受贿5.77亿余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罪并罚,一审死刑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公开宣判。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李建平上诉,二审法院今日宣判维持死刑
一审宣判后,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李建平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依法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利,李建平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各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李建平还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