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雷椰 记者李德尚玉 北京报道
我国发展的“含碳量”明显降低,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脚步正在加快。
全国碳市场启动了首轮扩围,水泥、钢铁、电解铝三个行业2024年将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管控范围,届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比例将达到约60%。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等4项规范,为企业做好碳排放管理提供了指引。
此外,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文推动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已启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项目)公示,首批包括首批4类方法学26个项目。9月25日,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发布更多方法学,纳入更多参与主体,严格监管碳市场数据质量,着力构建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企业如何进一步做好碳市场扩容准备?纳入全国碳市场后,企业对于碳资产管理的需求是否有新的变化?CCER重启给企业带来了哪些新的机会?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上述问题专访了中国大唐集团绿色低碳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主任,大唐碳资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史伟伟。
史伟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于即将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三个行业,在碳排放管理方面,相关的企业已经有了一定基础,而在碳资产管理方面,大部分企业尚未开展,应尽早准备。企业能否从碳市场获益,更多地取决于低碳生产水平。他建议,企业在纳入碳市场后,需根据配额盈缺情况,统筹考虑碳成本与生产成本,平衡产品收益,合理组织生产,推进设备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和产品的低碳化。
中国大唐集团绿色低碳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主任,大唐碳资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史伟伟
新纳入碳市场企业应尽早启动碳资产管理
《21世纪》:全国碳市场迎来首轮扩容,相关企业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史伟伟:扩容后全国碳市场主要涉及两类企业,并且侧重点略有不同。
一类是即将被纳入碳市场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相关行业企业,一旦实质性进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碳排放和碳资产管理相关工作量会大幅增加,需对数据质量进行严格管控,必须确保精确统计数据,及时正确报送。企业需要及时了解自身配额盈缺情况,对于配额不足企业,需购买碳配额或CCER,对于配额富余企业,可以出售配额,也可以在满足结转政策的前提下将配额留到未来年份使用。另外,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履约清缴义务,面临按期合规履约的责任。对于这类企业,建议尽快配备碳排放和碳资产管理相关专业人员,对于多个分子公司被纳入碳市场的集团型企业,甚至可能需要组建专业团队进行管理,以适应市场环境,积极参与交易和履约活动,更好地完成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和履约清缴任务。
另一类则是已经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电力企业,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对碳市场动态预判的难度有所增加,电力企业要更加密切关注政策走向和市场动态,除了要继续关注电力行业自身所在机组类型的配额基准值变化外,还应关注新纳入行业的配额发放政策情况,并持续关注配额和CCER的市场信息。
《21世纪》: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三个行业的企业而言,如果一开始没有进行碳资产管理,被纳入全国碳市场后对于碳资产管理需求是否有新的变化?
史伟伟:根据目前碳资产交易制度,全国碳市场涵盖的碳资产主要是两大类:碳配额和CCER资产。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印发,明确了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主体名单确认方式、报告内容、核算参照的方法及报告程序等要求。从那时起,包括即将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三个行业在内的八大行业已经开始了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报送工作,在碳排放管理方面,相关的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报送基础。但大部分企业,特别是未被纳入到试点碳市场且未开发过CCER项目的企业,均没有碳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对于这类企业来说,纳入碳市场最大的变化是除了继续要开展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外,还要做好碳资产管理,做好配额的确认、交易和履约清缴工作。
据了解,对于以上三个行业来说,2024年将是首个管控年度,但在2025年底前需要完成首次履约,如果企业出现配额短缺,将导致企业成本上升。企业需根据配额盈缺情况,统筹考虑碳成本与生产成本,平衡产品收益,合理组织生产,推进设备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和产品的低碳化。
《21世纪》:这些成本是否会给中小型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
史伟伟:无论是规模较大的企业还是规模较小的企业,被纳入全国碳市场是成本还是收益,并不仅取决于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关准备,更多地取决于企业的低碳生产水平,主要包括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企业若设备先进、能耗低且管理水平较高,碳市场则可能为这些企业带来收益。
另外,根据电力行业参与碳市场的相关经验,若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不够健全,或将导致部分数据无法被有效获取。这样的话,在处理数据时,通常需要采用保守方式确定数据,即在计算碳排放量和配额量时,高估排放量,低估配额量。因此,一旦数据管理存在缺陷,未能有效监测和收集某些数据,导致更多使用缺省值的情况发生,那么碳排放量或配额量的计算结果势必会受到影响,要么导致碳排放量的增加,要么导致配额量的减少。在这一过程中,大型企业往往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对小企业来说,可能因为自身数据管理不善导致在数据质量上吃亏。当然,小企业跟大企业的差距其实更多是在技术层面,小企业的生产线技术水平可能比不上大企业,导致其产品的碳排放强度会高于同类型大企业,从这个角度考虑,小企业更有可能面临配额短缺的情况。
在碳市场中,必然存在一些企业碳排放配额有盈余,而另一些企业则面临短缺,通过交易可以让企业完成履约清缴任务。我认为这不是坏事,碳市场设计的初衷是实现低成本减排,进一步说,通过市场手段,鼓励生产线比较先进,碳排放强度低的企业多生产,让生产水平比较落后,叠加碳成本导致产品利润低的企业少生产或者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更先进的技术释放产能。另外,通过排放有价这个手段,推动企业更有动力去做技术减排的工作。
《21世纪》: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市场出现了关于绩效评价方法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每个企业的免费碳配额都很多,每年都有盈余,是否意味着碳交易意义就不大?
史伟伟:目前,电力行业采用的是基准值法,而各种机组类型的基准值又是使用平衡值法结合减排目标确定的。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绩效评价法可以理解为一个修正版的基准值法。对于即将纳入的行业来说,采用绩效评价法可以让单个企业的缺口总量不太大,单个企业的富余总量也不太多,这样使得配额的盈缺范围被压缩在较小的范围内,进而使得刚纳入碳市场的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履约压力。随着市场建设的深入,未来三个行业也会转到基准值法,这样可以更加有效促进企业加大力度提升管理能力、开展技术减排、降低碳排放强度。我判断不会出现每个企业的免费碳配额都很多,每年都有盈余的情况。
《21世纪》: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规范。两个指南和以前比有什么区别?对企业来说,应该重点从哪些方面去准备?
史伟伟:以往,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核算与核查时,主要采用的是同时报告组织层面的碳排放数据和配额相关的补充数据表的方式,企业需要收集两类数据:一类是组织层面的数据,涵盖熟料和水泥生产线,以及办公楼等方面的数据;另一类则是配额分配相关的熟料生产车间的数据。如今,按照新的《指南》,核算的重点已经转变,更加聚焦于熟料生产车间,并且需要统计和核算的参数数量也有所减少。相较于电力行业,水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难度略高,但相比较钢铁行业,还是相对简单,在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三个行业中,钢铁行业的核算无疑是最为复杂的。
建议谨慎有序推进有偿分配机制
《21世纪》:今年CCER重启,如何看待CCER重启至今所产生的效果,相关企业面临什么机遇和挑战?
史伟伟:经过几年的准备,今年CCER重启备受关注,随着方法学、第三方机构的陆续推出,9月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对首批共计26个CCER项目进行挂网公示,真正意义上实现了重启。对于拥有减排项目的企业来说,项目和减排量获得备案,可以增加收益来源,平均来看,对于海上风电和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而言,每度电大约可以产生5分钱左右的额外收益。值得注意的是,CCER的价格随着配额一起水涨船高,但我觉得,从长期来看,CCER的价格一定会低于配额价格,如果CCER比配额价格还贵,就失去了生存空间,因为CCER是一个抵消机制,只有比配额便宜,企业才有动力购买CCER去完成履约。
同时,中国CCER机制不能仅限于四种方法学,已经有另外两个方法学在公开征求意见,未来必然将陆续公布更多。一个方法学能否推出主要看三方面,一是在技术层面,核心目的是实现减排;二是技术本身不能有较大争议;三是技术尚处于发展初期或者培育期,或者在融资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需外部力量支持推进该项技术的发展。
《21世纪》:我国绿电、绿证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市场机制持续优化完善,未来如何促进绿证、绿电和全国碳市场有效衔接与融合?
史伟伟:根据上一版本的水泥和铝冶炼行业的核算指南征求意见稿,企业购买使用绿电的电力排放因子为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购买绿电可以减少因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这是绿电和碳市场融合的一种方式。但是,按照最终公布版的两个行业的核算指南,两个行业已经无需核算购入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而且据了解未来其他行业也会如此,这样绿电与碳市场在这个层面的融合已经不存在。近期看,CCER或将成为连接两个市场的唯一桥梁,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为CCER项目,将绿色电力与全国碳市场结合起来。
另外,需要注意两个机制衔接要考虑双重计算的问题,也就是说申请CCER的电量不能再申请签发绿证,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对绿证与CCER协调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21世纪》:欧洲的CBAM机制可能对我们出口企业产生影响,随着我国碳市场纳入的行业越来越多,这种影响是否会发生一些变化?同时,如何看待我国碳市场与国际上的互认情况,国内的CCER是否可能与国外实现互融互通?
史伟伟:在CBAM机制对中国碳市场的影响方面,不少专家认为需要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提高碳价,以应对CBAM机制对出口产品的影响,对此我持保留态度。
首先,从CBAM机制设计初衷来看,由于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被纳入到了欧盟的碳市场,设置CBAM机制主要是为了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土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排放成本,避免碳泄漏,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土产业。比如,钢铁产品卖给欧洲,企业按照CBAM的核算规则算出产品的碳排放,对应需要购买一定量的排放许可。如果钢铁产品或相关企业已被纳入国内碳交易体系,且已承担相应的碳成本,则企业可以减免相应费用。然而,此减免需基于成本的有偿性,实际上我们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所以企业很难避免掉这部分的碳成本。
另外,我觉得中国的碳市场建设和推进还是要基于以我为主、符合国情的原则,要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减排目标和减排重点等,来考虑到底需要纳入哪些行业,不纳入哪些行业。倒也不是说完全不考虑CBAM,但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候,还是要握好自己的节奏。
在CCER减排量的国际互认方面,我认为是有可能的,国际民航组织曾经一度将CCER机制列入符合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机制(CORSIA)的合格减排机制清单,而且未来也有可能会被重新列入,这样CCER机制产生的减排量就可以被国际航空公司购买用于履约了,CCER机制自然就算是走出去了。当然,CCER机制也不排除以其他方式被国际认可,比如存在一种可能,某两个国家基于《巴黎协定》6.2机制建立了国际减排合作机制,且双方又认可CCER机制产生的减排量,那个CCER机制也实现了国际认可,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21世纪》:全国碳市场目前的配额全部免费分配,如何看待未来引入有偿分配?
史伟伟:从国际经验看,欧盟碳市场在第一阶段完全免费分配,第二阶段以免费为主但允许部分成员国进行有偿分配,而在第三、第四阶段,有偿分配的比例逐步上升,预计到2034年,所有行业将实现有偿分配。
国家近期的一些公开文件同样提出了全国碳市场要逐步引入有偿分配机制,并且在我国的一些试点碳市场中,已经开展有偿分配尝试,所以全国碳市场引入有偿分配是必然的,只是时间问题。
开展配额有偿分配,能够更好地发挥碳市场功能,体现碳排放付费的基本原则,并能更好地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减排。但我建议,当前阶段应谨慎有序推进有偿分配机制,且推进初期有偿的比例也不宜太大,避免过多加重企业经营负担。例如,当前火电行业碳减排成本无法通过电价传导,又承担着保供兜底、调节系统重任,叠加煤价市场波动,生产经营一直以来都受到严重挑战。为更好推动“双碳”目标落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建议火电行业配额近期仍然免费分配,且不宜过快引入有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