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郭聪聪 北京报道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的一则开庭公告显示,江苏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 4 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
今年9月,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向四名投资者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徐长江和文峰股份均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文峰股份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徐长江诉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投资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徐长江和文峰股份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投资者最终能否拿到赔偿,仍待二审判决结果揭晓。
据中国证券报等报道,今年9月份一审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应向四名原告分别赔偿5.38万元、85.97万元、18.28万元和6332.92元。
此前,刘某、周某等四名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因操纵证券市场而赔偿其损失。2024年8月30日,南京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因徐翔、徐长江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青岛中院曾做出刑事判决,南京中院依据青岛中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文峰股份股价。徐翔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徐长江控制公司发布利好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文峰股份在未履行董事会集体决策程序的情况下,配合发布利好消息,导致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进行投资决策,遭受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10月至12月,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的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与泽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翔认识后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4年12月20日,徐翔以其母亲郑素贞的名义与文峰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该集团持有的文峰股份14.88%的股权。文峰股份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股东股权协议转让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将14.88%的股权转让给郑素贞。2015年2月28日,文峰股份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6元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时披露与郑素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过户登记事项的信息。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账户组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最终经认定,徐长江减持套现67.62亿元,盈利51.49亿元,违法所得34.08亿元(其中包含按照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徐翔的分成款10余亿元)。
徐翔、徐长江2017年均被判决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此后,投资者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结论对徐翔、徐长江等被告发起民事索赔。
一审判决后,徐长江和文峰股份均不服提起了上诉。文峰股份于11 月 2 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相关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文峰股份此番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峰股份上诉意见中认为,一是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二是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三是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