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股份虚增利润被处罚,宁科生物年报造假被拟处罚 汇金股份财报虚假记载遭罚,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规被罚

2025年03月12日 21:47   股市广播

记者 黄敏

A股又现“财报刺客”!汇金股份、东方园林、正平股份、宁科生物近期相继被曝财务“注水”,股民建仓却陷入“信息迷雾”,公司不端事情被揭露后,股价明显下挫,股民自然损失惨重。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上述企业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汇金股份财报虚假记载遭罚,股民朋友可关注

2024年5月12日晚间,汇金股份(300368)发布公告称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两大严重违法事实。其一,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公然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这一虚假记载行为,犹如在投资者眼前蒙上了一层厚厚的迷雾,使得他们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了严重误判。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应是投资者了解其运营情况的重要窗口,而虚假的数据却让这扇窗口变成了误导投资者的“哈哈镜”,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其二,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被实施留置这一重大事项,竟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这一关键信息的隐瞒,使得投资者在决策时犹如盲人摸象,无法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下,做出了可能导致巨大损失的投资决策。基于这些违法事实,河北证监局对汇金股份开出了罚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200万元。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股民朋友可关注

2024年2月1日,东方园林(002310)公告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也因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而存在错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也损害了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1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正平股份虚增利润被处罚,受损股民可关注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03384)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正平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行为。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其虚增营业成本高达53,655,840.81元,这一数字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280.2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同样未能幸免,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如此严重的虚假记载行为,无疑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损害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宁科生物年报造假被拟处罚,受损股民可关注

2025年2月15日,宁科生物公告公司(600165)及虞建明收到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监管部门调查查明,宁科生物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行为。公司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高达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这种公然伪造财务数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与此同时,宁科生物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问题。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致使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公司的债务风险。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这一情况对公司的资金流转、正常经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却未及时公之于众。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如此重大的经营变动,公司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4月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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