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国股民维权白皮书: 2023-2024年典型维权案件剖析(二)

2025年03月18日 17:46   股市广播

【成功案例】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解析——判决要点与投资者维权指引

(一)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1. 被告仁智股份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及“揭露日、基准价”的认定;

2. 各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

3. 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4. 被告仁智股份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赔偿数额;

5. 被告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6. 被告陈昊旻、金环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二)案件判决及关键认定

1. 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1)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认定,被告仁智股份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入账、未按规定披露商业承兑汇票及资金拆借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仁智股份未对此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视为默认其违法行为。

(3)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2. “三日一价”及基准价认定

(1)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四款,法院认定仁智股份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应以下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价:

违法行为一:实施日2018年4月27日,更正日2019年4月12日,基准价5.48元。

违法行为二:实施日2018年4月27日,更正日2018年10月20日,基准价4.39元。

违法行为三:实施日2017年3月8日,揭露日2019年4月26日,基准价3.04元。

3. 虚假陈述的重大性

(1)法院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第9.8.1条、9.8.2条,认定仁智股份未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3000万元,占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3%,符合重大事件标准。

(2)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揭露后,仁智股份股价大幅下跌,反映出市场对此类信息的高度敏感性,进一步确认了虚假陈述的重大性。

4. 交易因果关系

(1)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法院采用推定原则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受虚假陈述的影响。

(2)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投资者交易系因其他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失败)影响,法院最终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5. 损失因果关系及赔偿比例

(1)法院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评估系统性风险,并据此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核算。

(2)仁智股份股价下跌既受虚假陈述揭露影响,也受资产重组失败影响,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6. 会计师事务所及高管的责任认定

(1)法院认定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对投资者损失存在过错,但责任比例较低。

(2)相关高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被认定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

(三)案件意义与投资者维权启示

1. 监管裁决与司法救济的衔接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可直接用于支持民事索赔。

2. 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实践应用

司法解释提供的推定规则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投资者只需证明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

3. 损失认定的综合考量

法院在计算损失时,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及个股因素,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赔偿,同时避免不合理索赔。

4. 中介机构责任的强化

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承担连带责任,表明司法机关正加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力度。

本案的判决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维权范例,未来类似案件的投资者可依据本案判决逻辑,积极主张自身权益,提升维权成功率。

 

特别鸣谢:

本白皮书由以下专业律师提供法律观点和一线数据(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徐越惠律师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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