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金融消费者注意!新规意见征求中,你的权益将有这些重要保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策”),针对金融产品销售全流程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防控中心为您划重点解读政策核心内容:
一、建立“适当性匹配”防火墙
根据政策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特征,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出具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若发现以下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销售相关产品:(一)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如高风险产品推荐给保守型投资者);(二)产品资金需求与消费者的财务水平严重不匹配;(三)其他明显不适当情形。同时,政策第五条特别提示,金融机构的匹配意见不代表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消费者仍需自主决策并承担风险。
二、构建信息保护双保险
政策第十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一是采集边界,金融机构只能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必要信息,消费者有权拒绝过度信息收集;二是安全保障,必须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销售过程需全程留痕(录音录像等),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合同终止后5年;三是反制措施,如消费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金融机构可依法拒绝销售。
三、严禁误导销售行为
第十三条列明金融机构四大禁止行为:一是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篡改评估结果;二是混淆产品类型(如存款当理财、理财当保险);三是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四是主动推荐高风险等级产品。政策第十四条特别提到,互联网销售场景要求线上渠道必须嵌入适当性管理流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特殊群体特别保护
政策针对老年投资者及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人群建立专项机制。
政策第十七条提到,关于65岁以上老年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需特别程序,如线上流程须符合适老化标准,增加回访、延长考虑期等保护措施。
政策第十八条要求,禁止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任何产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购买低风险产品且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五、建立立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政策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投诉处理快速响应机制,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协商不成时引导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同时第四十二条明确,监管部门要对适当性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违规机构开展调查等。
六、保险产品特别规定
针对保险消费者,政策第三十四条指出要对销售分级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体系,销售人员只能销售与其资质匹配的产品。第三十八条要求关键信息披露必须明确告知保单现金价值、退保损失、费用构成等核心信息。第四十条是关于风险兜底机制,要求对趸缴保费超年收入4倍等四类高风险投保情形,需取得书面确认声明。
本次政策征求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消费者可通过官方渠道反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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